我租房租約一年8/30到期,我5/19告知他解約,房東沒有回應,我之前有預付他2個月的押金,合約上約定提前一個月告知並支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金,我可以直接走人嗎?
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雖為定期租約,但契約已約定提前解約之條件,應可依約定行使提前解約權。承租人於5月19日提出解約通知,距離原定期限尚有3個月以上,應已符合契約約定之提前一個月通知要求。
考量承租人已依約定提前通知解約,且願意支付約定之違約金,建議可以依計畫搬離,但應注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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