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對前任男友提出跟蹤騷擾告訴後,詢問是否可以撤回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當事人既已提出告訴,應已符合法定期限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因此,本案當事人應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故當事人若決定撤回告訴,即喪失對同一案件再次提出告訴之權利。
考量本案涉及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撤回告訴之利弊,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並確保採取適當的替代保護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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