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分配與特留分計算案件

X與Y兩人結婚後生有甲子、乙子、丙女及丁女,Y於10年前死亡,甲子與戊女結婚後生有甲1及甲2一對子女,甲於3年前死亡。乙與X同住,長期以言語及肢體上暴力對待X,2個月前當親友面 辱罵X,X大為光火,表示死後自己的任何一毛錢都不會給乙。X於2年前為協助丙辦理結婚事宜,贈與丙100萬元;5年前為協助丁出國留學贈與丁 300萬元。現X死亡,經查,X名下留有1100萬元的財產。試問:當事人間要如何繼承X之遺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X與Y婚後生有甲、乙、丙、丁四名子女
  2. Y於10年前死亡
  3. 甲已婚生有甲1、甲2,但於3年前死亡
  4. 乙與X同住但有虐待行為且當眾辱罵X,X表示死後不願給予遺產
  5. X生前特種贈與:
    • 丙:結婚贈與100萬元(2年前)
    • 丁:留學贈與300萬元(5年前)
  6. X死亡時遺有財產110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及應繼分之認定

  1. 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本案應由X之子女繼承。

  2. 關於甲之繼承權:

  •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甲1、甲2應可代位繼承甲的應繼分。
  1. 關於乙之繼承權:
  •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應喪失繼承權。
  • 乙的言語及肢體暴力行為,且X明確表示不願給予遺產,應可認定乙喪失繼承權。

二、遺產範圍之確定

  1.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2. 依民法第1148-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丙受贈之100萬元應計入遺產總額
  • 丁受贈之300萬元因已超過2年,不計入遺產總額

參、處理建議

  1. 遺產分配建議:
  • 現存遺產1100萬元加計應納入遺產之贈與100萬元,總計1200萬元
  • 應由甲1、甲2(共同代位繼承甲的應繼分)、丙、丁三份平均分配
  • 每份應得400萬元,甲1、甲2各得200萬元
  1. 程序建議:
  • 建議其他繼承人保全乙虐待X之證據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權喪失之爭議,建議當事人:

  1. 確認乙之繼承權喪失事實
  2.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為公同共有
  3. 建議儘速完成遺產分割,以確保繼承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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