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與Y兩人結婚後生有甲子、乙子、丙女及丁女,Y於10年前死亡,甲子與戊女結婚後生有甲1及甲2一對子女,甲於3年前死亡。乙與X同住,長期以言語及肢體上暴力對待X,2個月前當親友面 辱罵X,X大為光火,表示死後自己的任何一毛錢都不會給乙。X於2年前為協助丙辦理結婚事宜,贈與丙100萬元;5年前為協助丁出國留學贈與丁 300萬元。現X死亡,經查,X名下留有1100萬元的財產。試問:當事人間要如何繼承X之遺產?
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本案應由X之子女繼承。
關於甲之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148-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權喪失之爭議,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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