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簽訂不定期租約房東要我們五月底辦理,他還說六月份他將會請工人檢查配電並切斷電源禁止我們使用冷氣機那這個已經涉及刑法強制罪,惡意逼迫我們遷離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應具備法定事由始得收回房屋,包含:
房東預告將切斷電源之行為,應可能涉及:
考量房東預告斷電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建議立即採取保全證據等防範措施。
關於租約終止,建議確認房東是否依民法第450條規定踐行合法終止程序,並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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