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並於107年買屋(當時房價800萬), 頭期款為我方家人協助支付兩成(160萬), 主要貸款人為相對人, 所以當時產權各持分一半, 後續相對人支付每月房貸而我方以照顧子女家事勞動及支付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我方因於112年2月遭相對人家報後由警員帶離驗傷並執行庇護安置14天, 因雙方持分共有屋即使我方持有保護令也無法確保安全性, 所以經社工庇護結束前評估得取建議為:不要返回原住所同步避免再發生, 經評估後我方庇護14天結束後開始租屋生活, 我方112年3月取得暫時保護令後續6月取得通常保護令(期限一年), 雙方於112年5月調解離婚, 我方會面子女時子女時常表示相對人及相對人家人說我方要回去使用共有屋需要給錢, 相對人於113年某次我方去接小孩時隻身擋門說我方屋主他也是屋主若我方要進入需要經過他同意除非我有繳交房貸等說詞。 我方從112年2月遭受家暴後即在外租屋, 家暴案件全案皆有通報紀錄及保護令可證、租屋部分亦有租屋契約可參, 就共有房產部分問題: 1、離婚後我方是否有一定的義務需要分擔房貸?但使用權全是相對人享用利益?且當初婚後買房為雙方口頭協議各自分擔哪些,經調解離婚後並無重新協議房產部分 2、相對人要求我方給付每月房貸七千五百元,那就同住所房型當地租屋行情落在兩萬五千至三萬不等,我方是否有權要求相對人給給付租金? 3、就現在房產雙方都無意願買對方持分,但有共識想委託房仲出售,但礙於相對人堅持要求我方負擔離婚後至今的房貸一半,我方住所真的是因不可抗拒因素被迫無法居住而離開,均有保護令等相關證明可以供參,就協商房產時我方可以如何主張及法律我方有何保障?
當事人於107年購買房屋(價值800萬),頭期款160萬由我方家人支付,主貸款人為相對人,雙方各持分二分之一產權。
婚姻期間分工:
112年2月因遭受家暴離開共同住所: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權。本案應考量:
房貸分擔:
使用補償:
共有物處理: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因素,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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