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故發生於工作場所,應屬職業災害範疇。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負下列補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事因過失造成傷害,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關於精神賠償部分,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95條精神損害賠償,但基於雙方身分、傷害程度及有職災補償機制等因素,建議優先循職災補償途徑解決,並以和解方式處理同事間之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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