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工作場所燙傷求償糾紛

同事不小心打翻熱水,造成我腳5%二度灼傷生活不便,我們都只是工讀生,想對他提精神賠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與加害人皆為工讀生身分
  • 加害人因過失打翻熱水,造成當事人腳部5%二度灼傷
  • 當事人欲請求精神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職業災害責任

本案事故發生於工作場所,應屬職業災害範疇。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負下列補償責任:

  1. 必需之醫療費用補償
  2. 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之工資補償
  3. 若遺存障害,應給予失能補償

二、民事侵權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事因過失造成傷害,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2. 關於精神賠償部分,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請求權行使之考量

  1. 考量雙方均為工讀生身分,加害人賠償能力可能有限
  2. 本案傷害程度為5%二度灼傷,可能不符合情節重大要件
  3. 已有職災補償機制可資救濟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優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
  2. 與加害人協商和解,考量:
    • 請求部分醫療費用分擔
    • 要求道歉等非金錢補償
  3. 不建議提起精神賠償訴訟,因:
    • 訴訟成本較高
    • 舉證責任較重
    • 可能影響同事關係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95條精神損害賠償,但基於雙方身分、傷害程度及有職災補償機制等因素,建議優先循職災補償途徑解決,並以和解方式處理同事間之賠償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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