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政府人員被質詢時須據實陳述,不可拒絕答覆或提供資料、隱匿資訊或虛偽答覆,也禁止反質詢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可處罰鍰,並移送彈劾或懲戒。 大法官卻裁定部分違憲,對此你有何看法
本案涉及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政府人員接受質詢時須據實陳述、不得拒絕答覆或提供資料、不得隱匿資訊或虛偽答覆,並禁止反質詢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可處罰鍰並移送彈劾或懲戒。大法官認定部分條文違憲。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質詢制度之憲法依據。
依刑法第141-1條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本案涉及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建議:
關於質詢答覆義務,應在憲法規定範圍內進行合理限制
對於刑事處罰規定,應審慎適用刑法第141-1條,避免過度限制行政權
建議修正相關法規,建立更完善的質詢制度,以維護憲政秩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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