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違憲爭議

立法院修正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政府人員被質詢時須據實陳述,不可拒絕答覆或提供資料、隱匿資訊或虛偽答覆,也禁止反質詢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可處罰鍰,並移送彈劾或懲戒。 大法官卻裁定部分違憲,對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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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政府人員接受質詢時須據實陳述、不得拒絕答覆或提供資料、不得隱匿資訊或虛偽答覆,並禁止反質詢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可處罰鍰並移送彈劾或懲戒。大法官認定部分條文違憲。

貳、法律分析

一、憲法規範基礎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質詢制度之憲法依據。

二、質詢權行使範圍

  1. 質詢主體
  • 依憲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質詢權主體為立法委員
  • 質詢對象應為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1. 質詢內容限制
  • 應與行政院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相關
  • 應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三、刑事責任規範

依刑法第141-1條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1. 修法建議
  • 明確界定「重要關係事項」範圍
  • 建立合理的審查與救濟機制
  • 平衡國會監督權與行政權
  1. 實務運作建議
  •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 強化跨部門溝通機制
  • 提供專業諮詢管道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建議:

  1. 關於質詢答覆義務,應在憲法規定範圍內進行合理限制

  2. 對於刑事處罰規定,應審慎適用刑法第141-1條,避免過度限制行政權

  3. 建議修正相關法規,建立更完善的質詢制度,以維護憲政秩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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