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網紅進行商業合作,後因網紅未履行約定而取消合作。網紅其後將雙方工作對話內容未經同意上傳至社群平台,導致當事人商譽受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網紅未經同意公開對話內容,可能涉及該條之刑事責任。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契約糾紛及個資法違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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