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毆現行犯逮捕程序疑義

想詢問,如果現場鬥毆但不至刑法傷害的程度,警察到場可否逕將在場之人帶回警局?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現場鬥毆但未達刑法傷害程度之情形,詢問警察是否有權將在場人士帶回警局。

貳、法律分析

一、行為性質認定

  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互相鬥毆者應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本案鬥毆行為雖未達刑法傷害程度,但應仍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2. 若情節較重,可能涉及刑法第283條所規定之聚眾鬥毆罪,該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警察執法權限

警察對於現場鬥毆情形,應可依下列法律行使職權:

  1. 即時制止權
  •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規定,警察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得即時制止。
  1. 查證身分
  • 警察遇有鬥毆情事,基於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應有權進行身分查證。
  1. 帶回警局之要件 警察帶人回警局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不得任意執行:
  • 當事人不配合查證身分
  • 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危險物品
  •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之虞

參、處理建議

  1. 對當事人建議:
  • 應配合警察進行必要之身分查證
  • 如被要求帶回警局,應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 如認為警察執法不當,可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
  1. 對警察建議:
  • 應先採取現場制止及勸導措施
  • 帶回警局應符合法定要件
  • 應注意執法程序正當性
  • 製作必要之警詢筆錄及相關文書

肆、結論

考量本案鬥毆行為可能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建議警察應先採取現場制止及勸導措施,非有法定事由,不應逕行將人帶回警局。如確有必要帶回警局,應遵守法定程序,並注意執法正當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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