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現場鬥毆但未達刑法傷害程度之情形,詢問警察是否有權將在場人士帶回警局。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互相鬥毆者應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本案鬥毆行為雖未達刑法傷害程度,但應仍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若情節較重,可能涉及刑法第283條所規定之聚眾鬥毆罪,該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對於現場鬥毆情形,應可依下列法律行使職權:
考量本案鬥毆行為可能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建議警察應先採取現場制止及勸導措施,非有法定事由,不應逕行將人帶回警局。如確有必要帶回警局,應遵守法定程序,並注意執法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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