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家人資助購屋頭期款後,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歸屬之問題。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據此,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應以登記為準。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若家人提供資金係基於共同購買之意思,應可成立共有關係。
若為贈與:
若為借貸:
考量不動產物權變動應經登記始生效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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