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及房貸爭議

婚後購屋雙方持分50%,主要貸款人為相對人,頭期款為我造方出資; 購屋後個別分擔:相對人支付房貸及管理費、我造支付小孩生活教育費及家事勞動; 112年2月我造遭相對人家暴後進而安置及在外租房至今,而共有房產均相對人使用; 雙方於112年年中離婚手續辦妥, 相對人至今均要求我造持有持分應繳納離婚後房貸, 離婚至今期間我造有提出當時有保護令係因相對人居住無法返回居住、相對人透過子女轉述回去要給錢或曾於第三方在場向我造提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入內、我造接子女時子女告知相對人說我造不可以上去等相關排除的情況, 前段時間相對人提出要出售持分並詢問是否有意願共同出售, 我造亦有表示同意及提出以諮詢過代書相關人員細項提出想法, 相對人回覆表示當時是我造獨自離開並要求我造算清離婚後至今房貸給付後才同意進行出售事宜; 我造亦有表明當時係因家暴關係及至今均由相對人使用居住若我造支付房貸等同於供相對人使用及我造在外租房屬不合理, 相對人更提出是我造不想進持有者義務接下來就進入訴訟讓法院裁定。 相對人主張:我造持有持分有義務負擔房貸及若要出售亦須算清給付後才同意出售; 我造主張:係因家暴離開並在外租屋而房產使用者付費應屬合理,若出售為出售金額扣除剩餘貸款及相關手續費用後均分。 1、雙方主張勝敗訴機率? 2、若相對人堅持己見主張我造需繳房貸而我造是否可以要求相對人單方使用至今給付租金,兩者相抵後給付差額? 3、購屋頭款為我造方支付,婚姻尚存期間雙方各分擔不同應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相對人是否無權要求我造返還婚姻尚存期間的房貸? 4、相對人是否有排除我造使用情況? 5、我造可如何攻防?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已過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雙方原為夫妻關係,共同購屋各持分50%,頭期款由我方支付,貸款人為相對人
  2. 婚姻期間分工:相對人支付房貸及管理費,我方負擔子女生活教育費及家事勞動
  3. 因家暴事件我方於112年2月離開共同住所並在外租屋,雙方於112年年中辦妥離婚
  4. 離婚後房屋由相對人單獨使用,但要求我方繼續負擔房貸
  5. 相對人有多次排除我方使用房屋之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物使用權分析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權。本案中:

  1. 我方持有50%產權,應有相應使用收益權
  2. 相對人以家暴保護令及其他方式排除我方使用,應屬侵害共有權益
  3. 相對人獨占使用期間,應依法支付相當於租金二分之一之使用補償金

二、房貸負擔問題

  1. 婚姻存續期間的分工模式應屬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相對人不得請求返還
  2. 離婚後因相對人獨占使用,依公平原則可能不應由我方負擔房貸
  3. 若須負擔房貸,應與相對人應付之使用補償金相互抵銷

三、共有物處分

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1. 相對人不得以未清償房貸為由拒絕處分
  2. 可依法請求變賣共有物並依持分比例分配價金
  3. 處分所得應先清償貸款,餘額平均分配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
  2. 同時請求相對人給付使用補償金
  3. 蒐集相對人排除使用之證據,包括:
    • 家暴保護令
    • 透過子女轉述之相關證詞
    • 第三方在場證人證詞
  4. 若相對人堅持房貸問題,主張與使用補償金互抵

肆、結論

  1. 考量相對人獨占使用共有物之情形,建議請求使用補償金
  2. 關於婚姻存續期間之房貸分擔,應屬家庭生活費用,相對人不應要求返還
  3. 建議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以解決糾紛
  4. 相關訴訟費用負擔可依民事訴訟法第80-1條規定,請求法院酌情裁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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