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購屋雙方持分50%,主要貸款人為相對人,頭期款為我造方出資; 購屋後個別分擔:相對人支付房貸及管理費、我造支付小孩生活教育費及家事勞動; 112年2月我造遭相對人家暴後進而安置及在外租房至今,而共有房產均相對人使用; 雙方於112年年中離婚手續辦妥, 相對人至今均要求我造持有持分應繳納離婚後房貸, 離婚至今期間我造有提出當時有保護令係因相對人居住無法返回居住、相對人透過子女轉述回去要給錢或曾於第三方在場向我造提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入內、我造接子女時子女告知相對人說我造不可以上去等相關排除的情況, 前段時間相對人提出要出售持分並詢問是否有意願共同出售, 我造亦有表示同意及提出以諮詢過代書相關人員細項提出想法, 相對人回覆表示當時是我造獨自離開並要求我造算清離婚後至今房貸給付後才同意進行出售事宜; 我造亦有表明當時係因家暴關係及至今均由相對人使用居住若我造支付房貸等同於供相對人使用及我造在外租房屬不合理, 相對人更提出是我造不想進持有者義務接下來就進入訴訟讓法院裁定。 相對人主張:我造持有持分有義務負擔房貸及若要出售亦須算清給付後才同意出售; 我造主張:係因家暴離開並在外租屋而房產使用者付費應屬合理,若出售為出售金額扣除剩餘貸款及相關手續費用後均分。 1、雙方主張勝敗訴機率? 2、若相對人堅持己見主張我造需繳房貸而我造是否可以要求相對人單方使用至今給付租金,兩者相抵後給付差額? 3、購屋頭款為我造方支付,婚姻尚存期間雙方各分擔不同應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相對人是否無權要求我造返還婚姻尚存期間的房貸? 4、相對人是否有排除我造使用情況? 5、我造可如何攻防?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已過期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權。本案中:
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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