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拍攝店貓照片之著作權歸屬爭議

甲經營寵物用品店,由於營運狀況良好,雇用多名員工處理相關業,其中乙維 護店網頁以及行銷、訂購等事宜。甲乙間的契約約定:「乙任職期間所產生的 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所有。」乙為使網頁生動活潑,常常拍攝店貓生活照放置於 網頁,並不定期刊登寵物照顧須知,使該網頁擁有不少粉絲。某日乙發現之前 用手機快拍,放置於店網頁的店貓吵架照片遭擅自利用,並將該照片縮小轉 貼於其網頁上,加上「政府消極對抗疫情,只能面對人民的怒吼」等字,並於 照片下撰寫短文批評政府防疫無能。乙非常不滿,認為其拍攝該照片的目的僅 在於呈現店貓的日常生活,無任何政治色彩,更不想評論政府施政。試說明: 1. 乙拍攝的照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2. 若該照片受著作權的保護,其著作權歸屬於誰? 3.若該照片受著作權的保護,丙的行為是否侵害該照片之著作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經營寵物用品店,雇用乙維護店網頁並拍攝店貓照片。雙方契約約定任職期間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所有。乙所拍攝的店貓照片遭他人擅自使用並加上政治性評論文字。需釐清照片的著作權保護資格、權利歸屬及侵權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照片之著作權保護資格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案中:

  1. 乙拍攝的店貓照片應屬攝影創作
  2. 雖為手機快拍,但透過乙的構圖及拍攝角度選擇,應具備基本創作性
  3. 該照片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著作權歸屬問題

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本案分析:

  1. 雖有契約約定智慧財產權歸甲所有
  2. 但拍攝店貓照片可能非屬乙的職務範圍
  3. 故該照片之著作權應歸屬於乙

三、侵權行為分析

他人未經授權使用照片並加註政治性文字,可能涉及:

  1. 依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侵害重製權
  2. 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侵害改作權
  3. 依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侵害同一性保持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乙採取下列措施:
  • 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侵權
  • 要求移除侵權內容
  • 保存侵權證據
  1.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提出刑事告訴

肆、結論

  1. 關於店貓照片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建議確認創作過程及證據。

  2. 考量照片拍攝行為可能非屬職務範圍,建議與雇主釐清契約範圍。

  3. 關於侵權行為涉及多項著作權侵害,建議採取法律行動保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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