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損車牌涉及偽造文書罪

我將車牌凹上去使後方機車難以辨別上面的符號,這樣算是變造文書的一種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故意將車牌凹陷變形,使後方機車難以辨識車牌號碼。

貳、法律分析

一、車牌之法律性質

車牌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依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車牌應屬公文書性質。

二、行為性質認定

  1. 凹陷車牌使號碼難以辨識的行為,應構成變造文書行為
  2. 本案行為人故意將車牌凹陷變形,使其無法正常辨識,應屬於對公文書為不法變更之行為

三、法律責任

  1. 刑事責任
  • 依刑法第138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行為人故意損壞車牌使其難以辨識,可能構成該條之犯罪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 建議立即將車牌恢復原狀
  • 向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車牌
  1. 若遭司法調查
  • 應誠實陳述案情
  •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視情況考慮自首或認罪協商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138條之公文書損壞罪,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恢復車牌原狀,並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減輕可能之法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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