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富(66歲)為台中富商,與妻子王美玲(60豪)育有,獨子林小明(35歲)。 •林小明長期不務正業,收入不定,且沒有給錢扶養父母 •林大富為懲戒兒子,於2023年1月將名下市值5,000萬元的透天厝「無價贈與」林小明,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自己,擔保「扶養費價權」600萬元(存統期間至2030年) •林大富告訴兒子,要每月付給他們扶養費 •林大富在2024年2月查存摺依然沒有任何匯款紀錄,於是決定2024年3月提告 主張「贈興撤銷」 •同年3月,林大富發現妻子王美玲外遇,憤而協議離婚、約定「分別財產制」。離婚時,林大富名下剩餘婚後財產為上述的房產,還有股票2億元,王美玲僅有婚後債務300萬元(卡債)。 2024年6月,林大富為向地下錢莊借款2,000萬元,誘騙林小明簽名將透天厝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給錢莊 多同月王美玲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林大富可以撤銷贈與嗎 2.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林大富於2023年1月將市值5000萬元透天厝無償贈與兒子林小明,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扶養費債權600萬元。
林小明未依約支付扶養費,林大富於2024年3月提出贈與撤銷主張。
2024年3月林大富與王美玲協議離婚,約定分別財產制。離婚時林大富尚有股票2億元,王美玲有卡債300萬元。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本案林小明作為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且未依約支付扶養費,應符合撤銷要件。
依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撤銷權應於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林大富於2024年3月提出撤銷主張,應在法定期限內。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剩餘財產計算:
關於贈與撤銷部分,建議林大富依民法第419條規定向林小明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王美玲應可請求分配差額二分之一,約1億150萬元。
考量林小明未履行扶養義務,林大富應可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王美玲得請求分配約1億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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