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父親多年無聯繫及生活往來,詢問若父親日後生病時,是否可以不負擔撫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當事人身為子女與父親間具有直系血親關係,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得減輕其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若父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單純因多年無聯繫,應無法作為拒絕扶養之正當理由。
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考量扶養父母為法定義務,建議當事人不應逕行拒絕扶養。若確有民法第1118條之1所定情形,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依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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