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Facebook社團購買二手商品,於收貨兩週後發現商品與賣家原先陳述內容不符,欲了解是否可以提起法律訴訟。
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案商品與賣家陳述不符,應構成瑕疵擔保責任。
擔保責任之除外情形 依民法第355條規定,若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悉瑕疵,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出賣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但若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仍應負擔保責任。
買受人之權利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受人得選擇:
考量本案商品與賣家陳述不符可能涉及瑕疵擔保責任,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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