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間餐廳吃完飯後,覺得很難吃,所以吃完離開店門口時,看到正在候位的一組客人,告訴他們:「很難吃,不用排隊了」,那組客人確實離開了,店家想要寄存證信函。
顧客於用餐完畢後,在餐廳門口向候位顧客表示「很難吃,不用排隊了」,導致候位顧客離去,餐廳欲採取法律行動。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顧客表達個人用餐感受應屬言論自由之範疇。然而,此項權利之行使仍應受合理限制,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考量本案涉及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且餐廳可能難以證明具體損害,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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