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迴避瑕疵之效力認定

如最終實體決定已作成,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主張該處分之作成既已違反迴避規定,應予撤銷,而法官認為公務員違反迴避之規定並不影響處分內容,則應如何處理本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行政處分作成過程中公務員違反迴避規定,當事人以此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主張該處分應予撤銷。法院認定該違反迴避規定並未影響處分內容之正確性。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處分效力之一般原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本案行政處分應持續有效。

二、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包含七款要件。本案違反迴避規定之情形,應可能涉及第七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判斷。然而,因該違反並未實質影響處分內容,應不構成重大明顯瑕疵。

三、程序瑕疵之補正可能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得依法定事由補正。本案之程序瑕疵應可透過補正程序處理。

四、撤銷之限制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涉及信賴保護時,則不得撤銷。

參、處理建議

  1. 維持處分效力 建議維持原行政處分之效力,因程序瑕疵並未實質影響處分內容。

  2. 強化內部控管 建議加強行政機關內部迴避制度之落實,預防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3. 檢討行政程序 建議檢討現行行政程序,確保未來類似案件能及時發現並處理迴避問題。

肆、結論

考量本案違反迴避規定之程序瑕疵可能不構成行政處分無效或應撤銷之情形,建議維持原處分效力。惟行政機關仍應注意改善內部控管機制,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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