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某鄉公所提出建造申請,歷經數次往返鄉公所,承辦公務員乙每次告訴他缺一樣東西,甲很生氣,認為乙不一次說完,浪費他的生命跟時間。因此甲在該公所建設課櫃檯前咆哮、辱罵:建設課都是笨蛋、無能之輩,課長認為甲之咆哮、辱罵涉及刑法侮辱公署及公然污辱罪。請依據憲法相關條文及憲法法庭最新判決分析本案,問甲經檢察官起訴,請問其救濟程序及途徑有哪些?請依序說明
當事人甲因不滿建造申請過程中,承辦公務員乙多次要求補件,在鄉公所建設課櫃檯前咆哮辱罵「建設課都是笨蛋、無能之輩」,遭課長認定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侮辱公署罪並提起告訴。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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