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洽公爭議涉及公然侮辱案

甲向某鄉公所提出建造申請,歷經數次往返鄉公所,承辦公務員乙每次告訴他缺一樣東西,甲很生氣,認為乙不一次說完,浪費他的生命跟時間。因此甲在該公所建設課櫃檯前咆哮、辱罵:建設課都是笨蛋、無能之輩,課長認為甲之咆哮、辱罵涉及刑法侮辱公署及公然污辱罪。請依據憲法相關條文及憲法法庭最新判決分析本案,問甲經檢察官起訴,請問其救濟程序及途徑有哪些?請依序說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甲因不滿建造申請過程中,承辦公務員乙多次要求補件,在鄉公所建設課櫃檯前咆哮辱罵「建設課都是笨蛋、無能之輩」,遭課長認定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侮辱公署罪並提起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侮辱公署罪
  • 依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甲在公所櫃檯前辱罵建設課人員,應符合「當場侮辱」及「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
  1. 言論自由之界限
  • 雖然人民有言論自由,但不得逾越合理界限
  • 本案言論已超出對行政作為之正當批評範圍,應可能構成侮辱罪之要件

二、救濟程序

  1. 偵查階段救濟
  • 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 得提出有利證據
  • 得請求交付調解或和解
  1. 起訴後救濟途徑
  • 得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 得依法提起上訴
  • 若認為所適用法律有違憲疑慮,可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 蒐集有利證據(如多次往返補件紀錄)
  • 準備悔過說詞,表達歉意
  1. 訴訟策略建議
  • 主張情緒失控,非故意侮辱
  • 強調行政效率問題之合理批評
  • 請求從輕量刑或緩刑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建議當事人:

  1. 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2. 準備相關事證以減輕可能之刑事責任
  3. 日後與行政機關往來應注意言行分寸,避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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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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