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家暴被害人收留之和誘罪風險

男友(16歲)被家暴(二次家暴),我(21歲)收留他住在家裡直到法院開庭後通常保護令下來,做過很多法律相關的功課,怕被告和誘罪,不確定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能不能適用。 通常保護令申請下來需要時間這之間會有個空窗期,收留他到開庭的我會被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21歲成年人收留16歲遭受二次家暴之未成年人,直至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期間之法律風險評估案。涉及:

  1. 收留期間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2. 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性
  3. 家暴保護令聲請程序之合法保護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家暴保護令之聲請權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時,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二、保護令核發程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

  1. 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2. 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核發暫時保護令
  3.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

三、緊急避難之適用性

本案未成年人遭受二次家暴,應有立即人身安全之危險,收留行為可能符合緊急避難要件:

  1. 具有緊急危難之現實性
  2. 收留行為係為避免人身安全危險
  3. 手段具有必要性及適當性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協助聲請保護令:
  • 協助未成年人聲請緊急保護令
  • 同時提出通常保護令聲請
  • 保存家暴事證
  1. 通報相關單位:
  • 通報113保護專線
  • 聯繫社政單位尋求協助
  • 必要時向警察機關報案
  1. 法律程序之進行:
  • 協助出庭作證
  • 保存相關通聯紀錄
  • 記錄求助過程

肆、結論

考量本案未成年人確實遭受家暴,建議應立即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協助聲請保護令,並通報相關單位介入處理。收留行為雖可能涉及法律風險,但基於緊急避難性質,應可主張阻卻違法事由。建議在保護令核發前,仍應謹慎保存相關證據,以確保行為正當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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