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會人格者搶劫致死案件責任分析

甲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特質,但未達反社會人格疾患診斷標準,在適當環境中,仍能維持一定自我控制力遵守規範。某日,甲在路上看到 A年邁可欺,決定要洗劫 A。當甲把 A 踹倒搶走 A 的小皮包後,失望的發現皮包內空無一物。為了洩憤,數度以腳踹擊 A 的頭部和臉部,也對 A 身體進行數次踩踏,並吐口水。 直到被路人發現,甲才停止對 A 的襲擊。最後 A 傷重送醫不治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因見A年邁可欺,起意搶劫。在搶走A的皮包後發現內無財物,遂以腳踹擊A頭部和臉部,並對A身體進行數次踩踏及吐口水羞辱,直到被路人發現才停止。A因傷重送醫不治死亡。

貳、法律分析

一、強盜致死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1. 基本犯之檢討 依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甲應成立強盜罪:
  • 主觀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 客觀上以強暴方式(踹倒)使A不能抗拒
  • 進而取走A之皮包
  1. 加重結果之檢討 依刑法第328條第3項規定:
  • A因甲之強盜行為導致死亡
  • 二者間具有客觀因果關係
  • 應成立強盜致死罪

二、量刑因素之檢討

依刑法第57條規定,應審酌下列情狀:

  1. 加重事由
  • 犯罪動機:基於貪財及欺凌弱勢
  • 犯罪手段:多次踹擊頭部、踩踏,手段殘暴
  • 被害人與行為人關係:利用年長者脆弱性
  • 所生危險損害:導致被害人死亡
  • 犯後態度:無悔意,且有吐口水等羞辱行為
  1. 減輕事由
  • 行為人智識程度:雖有反社會人格特質,但未達疾患程度
  • 犯罪時所受刺激:發現皮包內無財物而憤怒(惟此不足作為減輕依據)

參、處理建議

  1. 罪名認定: 應依刑法第328條第3項論以強盜致死罪

  2. 刑度建議: 考量本案情節重大,建議依刑法第328條第3項處斷,可能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肆、結論

關於甲之行為涉及強盜致死罪,建議:

  1. 依刑法第328條第3項論處
  2. 考量諸多加重情狀,建議從重量刑
  3. 建議進行人格評估及心理輔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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