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警消極不作為致師陷危險案

某甲為學校警衛,老師乙經常在校內違規停車與警衛產生多次言語衝突。某日,警衛看到乙因醉倒臥在車道上,甲也知道再過十分鐘下課,會有許多車輛經過該車道,卻故意視而不見,逕行離去,乙過了五分鐘後被另一路人拖道路旁倖免於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警衛甲與教師乙因停車問題有過多次衝突。某日乙醉倒在校內車道上,甲明知下課時段將有大量車輛通行,可能危及乙的生命安全,卻因過往衝突而故意不予救助。乙最終由路人救助,未造成傷亡。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甲應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甲身為校園警衛,對於校園內人員安全具有注意及保護義務
    • 甲明知乙處於危險狀態,卻故意不為救助,應構成故意之不作為
    • 此種行為已不法侵害乙之生命權及身體權
  2. 損害賠償範圍:

    • 雖然乙最終未受實際傷害,但若因此事件造成任何精神損害或其他損失,可能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二、其他責任

  1. 職務義務違反:
    • 甲身為校園警衛,應負有維護校園安全之職責
    • 故意怠忽職守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契約之義務
    • 學校得視情節考慮採取適當之人事處置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之處理:
    • 建議學校進行調查並給予適當懲處
    • 加強職業道德及緊急救助之教育訓練
  2. 制度面改善:
    • 建立校園緊急事件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 檢討並改善校園停車管理制度
    • 建立警衛人員執勤規範及考核機制

肆、結論

考量甲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責任,建議:

  1. 學校應立即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之處置
  2. 檢討現行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3. 建立完善之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4. 強化警衛人員之專業訓練及職業道德教育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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