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台灣人在國外犯詐欺罪時,我國刑法對該行為之管轄權及處罰問題。
依據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法所規定之罪者,仍應適用之。此為屬人主義之體現。
參照相關法規對域外犯罪之規範:
依刑法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適用我國法律:
但其刑之執行未完畢或赦免者,得以其已執行之刑,扣除其宣告之刑。
依引渡法第2條規定,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如符合下列要件,應可准許引渡:
建議被害人可向我國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
司法機關應依法進行偵查,並可透過下列方式處理:
考量台灣人在國外涉及詐欺犯罪,我國刑法應有管轄權。
建議相關單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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