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網路設備欠費與違約金爭議

跟太太分居打離婚訴訟,她住處的網路設備2到4月份有繳費使用,5月起不使用有欠費記錄,網路設備登記人是我,不使用網路也不歸還網路設備,需要賠償違約金及設備費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分居並進行離婚訴訟中,網路設備登記人為當事人,配偶使用該設備至4月份,5月起不使用且有欠費,但未歸還設備。當事人欲請求配偶賠償違約金及設備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設備所有權及返還請求權
  • 當事人為設備登記人,依民法第767條,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應有返還請求權
  • 配偶於分居後繼續占有設備,可能構成無權占有
  1. 日常家務代理權問題
  • 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 依民法第1003條之1,法院得依夫妻一方請求宣告停止日常家務代理權
  • 網路設備申裝可能屬於日常家務範圍,但分居後之欠費應視是否有停止代理權之宣告

二、契約責任

  1. 違約金及欠費責任
  • 設備登記人為當事人,原則上應對電信公司負擔契約責任
  • 依民法第1003條之2,夫妻對於日常家務所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 但分居後之欠費若已停止代理權,配偶應負返還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向法院聲請停止日常家務代理權
  • 以存證信函通知配偶返還設備
  • 與網路公司協商暫停服務,避免持續產生費用
  1. 法律程序建議
  • 可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返還設備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設備及損害賠償
  • 保留所有相關單據作為證據

肆、結論

  1. 關於設備返還問題,建議當事人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所有物。

  2. 考量欠費可能涉及日常家務代理權問題,建議立即向法院聲請停止代理權,並以書面方式要求配偶返還設備及負擔相關費用。

  3. 建議透過離婚訴訟或另案民事訴訟解決設備返還及費用分擔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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