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太太分居打離婚訴訟,她住處的網路設備2到4月份有繳費使用,5月起不使用有欠費記錄,網路設備登記人是我,不使用網路也不歸還網路設備,需要賠償違約金及設備費用
當事人與配偶分居並進行離婚訴訟中,網路設備登記人為當事人,配偶使用該設備至4月份,5月起不使用且有欠費,但未歸還設備。當事人欲請求配偶賠償違約金及設備費用。
關於設備返還問題,建議當事人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所有物。
考量欠費可能涉及日常家務代理權問題,建議立即向法院聲請停止代理權,並以書面方式要求配偶返還設備及負擔相關費用。
建議透過離婚訴訟或另案民事訴訟解決設備返還及費用分擔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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