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預售屋產權保障與財產分配約定

婚前買了預售屋,已登記在男方名下尚未交屋,近期要結婚登記,要怎麼保障女方的房屋權益,該房屋男方出資60%,女方出資40%。 是要用婚前協議、婚前財產約定、房屋出資協議書嗎?是否要做公證?如不做公證會有什麼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於婚前購買預售屋,登記於男方名下但尚未交屋
  • 男方出資60%,女方出資40%
  • 近期將辦理結婚登記
  • 欲確保女方對該房屋權益之保障

貳、法律分析

一、財產制度之選擇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若採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二、契約訂立方式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三、契約效力要件

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參、處理建議

  1. 主要建議方案:
  • 訂立書面房屋出資協議書,明確約定雙方出資比例
  • 同時訂立婚前財產制契約
  • 建議進行公證,以強化證據力
  1. 協議書應載明事項:
  • 雙方出資比例(男方60%、女方40%)
  • 房屋產權歸屬及分配方式
  • 未來處分方式之約定
  • 違約處理機制
  1. 未做公證可能產生之風險:
  • 日後舉證較為困難
  • 協議真實性易受質疑
  • 執行力較弱

肆、結論

考量本案房屋為婚前購買且雙方均有出資,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1. 訂立房屋出資協議書並辦理公證
  2. 訂立婚前財產制契約並依法登記
  3. 保存完整出資證明文件
  4. 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擬定相關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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