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了預售屋,已登記在男方名下尚未交屋,近期要結婚登記,要怎麼保障女方的房屋權益,該房屋男方出資60%,女方出資40%。 是要用婚前協議、婚前財產約定、房屋出資協議書嗎?是否要做公證?如不做公證會有什麼問題?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若採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考量本案房屋為婚前購買且雙方均有出資,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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