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違約追討子女教育費用

我與前妻離婚3年 當初是兩願離婚書約 子女就學期間 學雜費 住宿費 交通費由雙方共同分擔 子女就學3年 女方未支付 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與前妻於3年前以兩願離婚方式辦理離婚
  • 離婚協議書約定子女就學期間之學雜費、住宿費、交通費由雙方共同分擔
  • 子女就學3年期間,前妻未依約支付應分擔之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債務不履行責任
  •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前妻未依離婚協議履行給付義務,應構成債務不履行。
  1. 請求權時效
  •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請求權應在法定時效內。

二、強制執行可能性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需有執行名義。本案可循以下途徑取得執行名義:

  1. 經由訴訟取得確定判決
  2. 經由法院調解或和解
  3. 製作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參、處理建議

一、前置作業建議

  1. 整理相關費用支出證明文件
  2. 製作費用明細表,列明應分擔金額
  3. 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履行給付義務

二、法律程序建議

  1. 若前妻仍不履行,可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2.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聲請強制執行

三、實務注意事項

  1. 保存所有相關單據及通知文件
  2. 建議委託律師評估具體個案情況
  3.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成本,可評估是否先採取調解程序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離婚協議履行之爭議,建議:

  1. 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前妻履行義務
  2. 若協商不成,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以確保權益
  3. 未來類似約定建議製作公證書,以利執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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