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配偶分居打離婚訴訟,我想聲請親權酌定暫時處分,假設裁定下來我暫時取得監護權但是配偶不交付小孩,我得再聲請強制執行交付小孩給我,如過讓小孩跟配偶會面後,配偶不讓小孩回來,該怎麼處理? 又因配偶要帶小孩搬家,我沒有簽名同意遷戶籍與學籍,配偶可以聲請親權暫時處分嗎?如果她單獨行使親權是否就可以自行決定戶籍學籍等事項?
當事人與配偶分居並進行離婚訴訟,涉及下列法律問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者,除可處以怠金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因此,若配偶不履行交付子女之義務,應可聲請強制執行。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應可「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考量本案涉及親權行使爭議,建議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提供有利於子女最佳利益之具體事證。
關於執行面向,建議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得請求直接強制方式取回子女。
關於戶籍學籍遷移,應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請求法院就此重大事項為裁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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