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抗告期限爭議

跟配偶互提家暴保護令,保護令已於5月16日收到,當日小孩下課陪他們回家時,配偶突然說要小孩自己拿書包,因為我不能接近他們住家,法官不準我靠近,配偶於5月30日請律師提起抗告,抗告狀所示的收受日期是5月20日,明顯跟實際收受日期不符,請問這份抗告狀有效嗎?可以跟法院遞狀告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配偶互為家暴保護令聲請
  2. 保護令於5月16日送達
  3. 配偶於5月30日提起抗告,但抗告狀記載收受日期為5月20日
  4. 涉及抗告期間之合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保護令抗告之法律依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二、抗告期間之計算

  1. 期間計算依據:
  • 依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 依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期間之計算應依民法之規定
  1. 本案抗告期間分析:
  • 保護令送達日期:5月16日
  • 法定抗告期限:應於5月26日前提出
  • 實際提出日期:5月30日
  • 抗告狀記載收受日:5月20日(與事實不符)

三、抗告之合法性

本案抗告應不合法,理由如下:

  1. 抗告提出時間已逾法定期限
  2. 虛偽記載收受日期不影響法定期間之計算
  3. 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參、處理建議

  1. 可向法院提出陳報狀說明:
  • 檢附保護令送達證明
  • 說明實際送達日期為5月16日之事實
  • 請求法院依法審查抗告之合法性
  1. 遵守現行保護令規定:
  • 持續遵守保護令限制
  • 避免與配偶產生衝突
  • 保留相關文書及通訊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配偶提出之抗告已逾法定期間,且抗告狀記載之送達日期與事實不符,建議向法院提出陳報狀說明實際情況,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應持續遵守保護令規定,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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