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性懷孕五個月後發現男方有外遇行為,涉及感情背叛及未來子女扶養等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男方的外遇行為若涉及故意欺騙或隱瞞,應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女方可能基於人格法益受侵害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建議保全相關證據:
協商處理方向:
法律行動準備:
考量本案男方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人格權受侵害之情形,建議女方應先保全相關證據,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及胎兒之權益。同時建議雙方進行理性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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