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正進行離婚訴訟,未成年子女現由母親照顧。當母親阻擾當事人與子女接觸時,當事人擬以錄影錄音方式保存證據,以維護其探視權益。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當事人應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法定權利。
若對方不履行探視約定,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當事人可能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保障其探視權。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探視權之行使問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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