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錄音錄影探視權爭議

打離婚訴訟,小孩現在跟媽媽住,當媽媽有阻擾我跟小孩的互動或拒絕小孩跟我接觸時,我拿手機錄影錄音會怎樣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正進行離婚訴訟,未成年子女現由母親照顧。當母親阻擾當事人與子女接觸時,當事人擬以錄影錄音方式保存證據,以維護其探視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探視權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當事人應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法定權利。

二、探視權執行之保障

若對方不履行探視約定,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當事人可能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保障其探視權。

三、錄影錄音之合法性評估

  1. 在公開場合進行錄影錄音應屬合法行為
  2. 若在非公開場合,應考量是否涉及他人隱私權
  3. 錄影錄音內容應以客觀記錄事實為主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

  1. 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與對方溝通探視安排
  2. 錄影錄音時應注意:
    • 以客觀記錄為主
    • 避免挑釁或製造對立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

二、長期建議

  1.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
  2. 取得執行名義後,必要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聲請強制執行
  3. 考量子女最佳利益,避免過度對立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探視權之行使問題,建議當事人:

  1. 進行錄影錄音時應以保障自身權益為目的,避免違法
  2. 建立完整客觀之互動紀錄
  3. 必要時透過法院程序確保探視權之實現
  4.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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