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離婚案件之子女監護與財產分配

我與配偶結婚10年,因為配偶會對孩子暴怒、施加精神或情緒壓力,並且生活習慣無法融洽,我有兩個小孩,財產分配不清楚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婚姻存續期間10年
  • 配偶對子女有暴怒及施加精神壓力等不當行為
  • 雙方生活習慣不融洽
  • 有兩名未成年子女
  • 財產分配問題待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事由

  1.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施加精神壓力的行為,若達到不堪同居之程度,應可構成裁判離婚事由。

  2.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生活習慣不融洽若已達重大事由程度,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可能構成裁判離婚事由。

二、子女監護權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優先依協議決定。若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酌定之。

  2.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判時應考量: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

三、財產分配

  1.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計入: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2.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若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記錄配偶對子女不當行為之具體事證
    • 保存婚姻存續期間之財產清冊
    • 製作生活日誌記錄重要事件
  2. 法律程序:

    • 建議先進行離婚調解
    • 準備子女監護權行使計畫
    • 清查雙方財產狀況

肆、結論

  1. 考量配偶對子女有不當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建議先蒐集相關事證。

  2. 關於子女監護權,建議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先行協議,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聲請法院裁定。

  3. 關於財產分配,應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建議及早進行財產清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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