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施加精神壓力的行為,若達到不堪同居之程度,應可構成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生活習慣不融洽若已達重大事由程度,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可能構成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優先依協議決定。若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判時應考量: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計入: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若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證據保全:
法律程序:
考量配偶對子女有不當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建議先蒐集相關事證。
關於子女監護權,建議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先行協議,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聲請法院裁定。
關於財產分配,應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建議及早進行財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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