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沒親自到場,我可以主張離婚無效嗎?

我與配偶113年4月25日離婚,但是我現在在訴求婚姻關係存在,因為證人未親見親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3年4月25日與配偶辦理兩願離婚登記,現因主張離婚證人未親見親聞雙方離婚意願,擬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貳、法律分析

一、兩願離婚之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此可知,兩願離婚應具備以下要件:

  1. 書面形式
  2.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二、證人簽名之有效性分析

本案離婚證人若未親見親聞雙方當事人之離婚意願,應不符合證人之實質要件。證人簽名之目的在於確保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合意,若證人未實際見證離婚意思表示之合致,該證人簽名應不具備法律上之效力。

三、離婚效力之認定

若能證明證人未親見親聞即簽名,該兩願離婚應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之法定要件,離婚程序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建議蒐集證人未親見親聞之相關事證
  • 取得證人對於簽名過程之說明
  • 保全離婚當時相關文件及資料
  1. 法律程序
  •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 舉證證明離婚程序違反法定要件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訴訟進行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離婚證人可能未親見親聞即簽名,建議當事人:

  1. 儘速蒐集相關證據
  2.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訴訟可行性
  3. 依法定程序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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