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詢問繼承取得之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婚後財產,以及不動產是否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之認定問題。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據此,繼承取得之遺產應屬於個人特有財產,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若為繼承取得之不動產: 依民法第1031條及第1031-1條規定,繼承取得之不動產應屬特有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若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之不動產: 應視購買資金來源認定其性質:
考量繼承財產依法應屬特有財產,建議當事人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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