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 相對人為老大的主要照顧者,我為老二的主要照顧者; 因目前會面交往方式二審審理中尚未裁定或判決, 皆以調解離婚之訊問筆錄執行會面, 由於相對人多次單方主張時間並由小孩轉述, 造成我與老二討論上有所困擾(小孩以為雙方已有共識), 例如今年相對人1/20為老二寒假前一天最後上課日則因自己認為第三周連續而先排定,但我現況6/28會面老大並提出6/30繼續由我照顧連續天數(銜接暑假會面),而相對人提出6/30為他的照顧時間為何列入暑假會面天數中? 相對人有所提出暑假方案則我也有提出(有彈性各別30天若協議不成就照筆錄執行,各別會面小孩),相對人僅用互相違背、矛盾來回復,致使皆無友善協商是否同意或具體方案。 且相對人將我通訊軟體封鎖提出他有權力不做溝通管道僅接受簡訊,則我提出協商事宜皆以書面簡訊要求,相對人回應不予理會; 已明確無法合作溝通,僅想單方主導
當事人與相對人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兩名子女,分別由相對人擔任老大主要照顧者,當事人擔任老二主要照顧者。
目前會面交往方式正在二審審理中,暫依調解離婚訊問筆錄執行。
主要爭議:
依民法規定,共同監護應由雙方共同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包括會面交往等重要權利。
相對人現行作為可能已違反共同監護之本質:
相對人應有下列違反協力義務之情形:
短期建議:
中長期建議:
考量相對人可能涉及違反共同監護本質之行為,建議:
持續保存所有溝通紀錄,作為後續訴訟佐證。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適時提出監護權變更之聲請。
尋求專業調解人協助,促進雙方建立有效溝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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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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