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下前配偶拒絕溝通協調會面時間,該如何處理?

雙方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 相對人為老大的主要照顧者,我為老二的主要照顧者; 因目前會面交往方式二審審理中尚未裁定或判決, 皆以調解離婚之訊問筆錄執行會面, 由於相對人多次單方主張時間並由小孩轉述, 造成我與老二討論上有所困擾(小孩以為雙方已有共識), 例如今年相對人1/20為老二寒假前一天最後上課日則因自己認為第三周連續而先排定,但我現況6/28會面老大並提出6/30繼續由我照顧連續天數(銜接暑假會面),而相對人提出6/30為他的照顧時間為何列入暑假會面天數中? 相對人有所提出暑假方案則我也有提出(有彈性各別30天若協議不成就照筆錄執行,各別會面小孩),相對人僅用互相違背、矛盾來回復,致使皆無友善協商是否同意或具體方案。 且相對人將我通訊軟體封鎖提出他有權力不做溝通管道僅接受簡訊,則我提出協商事宜皆以書面簡訊要求,相對人回應不予理會; 已明確無法合作溝通,僅想單方主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相對人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兩名子女,分別由相對人擔任老大主要照顧者,當事人擔任老二主要照顧者。

  2. 目前會面交往方式正在二審審理中,暫依調解離婚訊問筆錄執行。

  3. 主要爭議:

    • 相對人單方面決定會面時間並透過子女轉達
    • 雙方對假期會面安排存有爭議
    • 相對人封鎖通訊軟體,阻絕正常溝通管道
    • 相對人拒絕進行實質協商

貳、法律分析

一、共同監護權之性質

  1. 依民法規定,共同監護應由雙方共同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包括會面交往等重要權利。

  2. 相對人現行作為可能已違反共同監護之本質:

    • 單方決定會面時間違反共同協商原則
    • 阻絕溝通管道影響監護權正常行使
    • 透過子女轉達可能造成子女心理負擔

二、相對人違反協力義務

相對人應有下列違反協力義務之情形:

  • 拒絕進行實質協商
  • 封鎖通訊管道
  • 規避共同決定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持續以書面方式(簡訊)進行溝通並保存紀錄
    • 嚴格遵守現有會面規定
    • 避免透過子女轉達訊息
  2. 中長期建議:

    • 聲請法院明確裁定會面方式
    • 考慮聲請變更為單獨監護:
      • 舉證相對人不願協商事實
      • 提出相對人阻礙溝通之具體事證
      • 說明現行共同監護對子女不利之處

肆、結論

考量相對人可能涉及違反共同監護本質之行為,建議:

  1. 持續保存所有溝通紀錄,作為後續訴訟佐證。

  2.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適時提出監護權變更之聲請。

  3. 尋求專業調解人協助,促進雙方建立有效溝通機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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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婚; 親權已裁定雙方共同監護,A為我方主要照顧則B為相對人主要照顧; 因會面交往方式目前在二審審理中尚未裁定,目前會面方式以調解離婚時所取得的暫時處分作為履行; 依照暫時處分內容可知,暑假會面(7及8月平日會面共8天)另外探視方可各增加14天總共22天,並於暑假前10日可以自行協商(6/20),相對人單方於6/12表示協議不成以暑假第三日執行暑假會面並單方排定雙方暑假探視各探視30日,我方6/17以相對人提出協議協商方案,相對人不回應並於6/22單方會面交付A同時向我方提出協議不成依照暫時處分,更要求我方接下來會面B須至彰化接送交付(B將轉學),綜上問題: 問題一、相對人並未平等協商,我方如不交付有可能違反會面交往原則嗎? 問題二、我方若提出並未平等協商及相對人均單方以協議不成來排會面時間,我方再提出6/22要求6/25前協商,若協商不成或無回應則各別以暫時處分總天數22天雙方各自會面,是否合理? 問題三、相對人多次擅自宣稱協議不成或請小孩轉述填寫學校書面資料均為講清楚而我方在交付子女時詢問,便被指控惡意拖延時間等行為,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後續雙方協議或小孩事宜,我方是否可以主張以訊息談定避免面對面且小孩在場時受到不平等之協議? 問題四、依暫時處分內容:會面應於子女住所地之大廳交付,兩造得另行協議接送地點;那住所大廳等同於台中住所,相對人擅自即將B轉至彰化車程約1小時,目前會面抗告審理中尚未裁定,相對人擅自要求我方至彰化接送並也無提出協議達到共識,若我方以依照會面處分地點交付是合理的嗎?並告知相對人若有需要改地點應向法院申請變更且應該雙方協議取得共識而非單方要求?

202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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