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並考慮聲請保護令及分居,需了解相關法律程序及證據要求。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應有權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若當事人不便親自聲請,依法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時,可能核發下列保護令內容: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者應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家庭暴力情事,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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