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下重婚會觸法嗎?多重伴侶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單配及多配的相關民生法律條例,以及目前對於多配的限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探討我國對於單配及多配的相關法律規範,包含:

  1. 重婚的禁止與無效規定
  2. 重婚的例外情形
  3. 重婚的法律效果
  4. 兩岸重婚特殊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重婚禁止原則 依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明確禁止重婚行為。

  2. 重婚效力 依民法第988條規定,違反第985條之重婚應屬無效。但有例外情形: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3. 重婚之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重婚可作為他方配偶請求離婚之法定事由。

二、特殊情形之效力

  1. 善意重婚之效力 依民法第988條之1規定,若符合善意無過失之重婚:
  • 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應視為消滅
  • 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應準用離婚之效力
  1. 兩岸重婚特殊規定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規定:
  • 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
  • 74年6月5日至76年11月1日期間重婚者,該後婚應視為有效
  • 若夫妻雙方均重婚,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係應視為消滅

參、處理建議

  1. 一般重婚案件
  • 依法得請求宣告重婚無效
  • 得以重婚為由請求離婚
  • 善意無過失者應注意主張特別保護規定
  1. 兩岸重婚案件
  • 應審查重婚發生時間
  • 確認是否符合特殊時期之例外規定
  • 注意雙方是否均有重婚情形

肆、結論

  1. 關於重婚行為,原則上應屬無效,但須考量:
  • 是否符合善意無過失之例外情形
  • 是否涉及兩岸婚姻特殊規定
  • 當事人得否請求離婚或其他救濟
  1. 建議當事人:
  • 審慎考量是否符合例外規定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 注意相關請求權之行使期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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