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與配偶葉陳言意見不合、無法同居共財,欲尋求離婚途徑之法律諮詢。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惟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若無法達成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本案因意見不合、無法同居共財之情形,應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依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依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優先建議透過協議離婚方式處理:
若無法達成協議:
財產處理建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裁判離婚事由,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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