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同監護孩子,前配偶單方面更改會面時間地點,我該如何應對?

已離婚; 親權已裁定雙方共同監護,A為我方主要照顧則B為相對人主要照顧; 因會面交往方式目前在二審審理中尚未裁定,目前會面方式以調解離婚時所取得的暫時處分作為履行; 依照暫時處分內容可知,暑假會面(7及8月平日會面共8天)另外探視方可各增加14天總共22天,並於暑假前10日可以自行協商(6/20),相對人單方於6/12表示協議不成以暑假第三日執行暑假會面並單方排定雙方暑假探視各探視30日,我方6/17以相對人提出協議協商方案,相對人不回應並於6/22單方會面交付A同時向我方提出協議不成依照暫時處分,更要求我方接下來會面B須至彰化接送交付(B將轉學),綜上問題: 問題一、相對人並未平等協商,我方如不交付有可能違反會面交往原則嗎? 問題二、我方若提出並未平等協商及相對人均單方以協議不成來排會面時間,我方再提出6/22要求6/25前協商,若協商不成或無回應則各別以暫時處分總天數22天雙方各自會面,是否合理? 問題三、相對人多次擅自宣稱協議不成或請小孩轉述填寫學校書面資料均為講清楚而我方在交付子女時詢問,便被指控惡意拖延時間等行為,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後續雙方協議或小孩事宜,我方是否可以主張以訊息談定避免面對面且小孩在場時受到不平等之協議? 問題四、依暫時處分內容:會面應於子女住所地之大廳交付,兩造得另行協議接送地點;那住所大廳等同於台中住所,相對人擅自即將B轉至彰化車程約1小時,目前會面抗告審理中尚未裁定,相對人擅自要求我方至彰化接送並也無提出協議達到共識,若我方以依照會面處分地點交付是合理的嗎?並告知相對人若有需要改地點應向法院申請變更且應該雙方協議取得共識而非單方要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離婚後共同監護權行使之爭議,雙方就暑假期間會面交往安排及接送地點產生爭執:

  1. 暫時處分規定暑假會面天數共22天,須於暑假前10日(6/20前)協商
  2. 相對人於6/12單方宣稱協議不成並排定30天會面時間
  3. 相對人擬將B轉學至彰化,要求變更接送地點
  4. 目前會面交往方式仍在二審審理中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會面交往協商義務

  1. 依民法第1055-1條第6款規定,父母應本於子女最佳利益,互相協調子女會面交往事宜。
  2. 相對人未待協商期限屆至即單方宣稱協議不成,應認有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之虞。
  3. 我方提出具體協商方案並設定合理期限,應認符合程序正義原則。

二、關於接送地點變更

  1. 暫時處分明定應於子女住所地大廳交付,相對人未經協議或法院裁定即要求變更地點,於法無據。
  2. 在二審法院尚未對會面交往方式為新的裁定前,原暫時處分仍具有效力。
  3. 相對人應循正當程序申請變更接送地點。

參、處理建議

  1. 會面交往安排:
  • 應堅持依暫時處分規定之22天為限
  • 以書面方式提出具體協商方案
  • 保存所有協商過程之通訊紀錄
  1. 接送地點:
  • 依原暫時處分地點執行
  • 以書面告知相對人變更地點應循正當程序
  • 建議所有溝通均以書面為之,避免言詞爭執
  1. 其他建議:
  • 所有溝通應以書面或訊息為之,避免當面衝突
  • 詳實記錄相對人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之行為
  • 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暫時處分內容

肆、結論

考量本案相對人多有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之行為,建議我方應:

  1. 堅持依法行事,維持暫時處分之執行
  2. 保存完整協商紀錄,以保障自身權益
  3. 避免衝突擴大,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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