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未婚生子之母,子女之生父為身價千億富豪。目前生父每月支付子女扶養費新台幣20萬元,當事人認為金額過低而欲請求提高。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生父對未婚生子女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故扶養費用之認定應綜合考量: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可依協議為之;若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考量本案生父具有相當高之經濟能力,現行每月20萬元扶養費用雖已達一般社會水準,但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費用應考量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建議當事人可依上述建議進行協商或法律程序,但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避免過度要求致影響雙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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