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63歲.配偶74歲.無子女.聽說若有一方過世.須將財產分一半給對方兄弟姊妹.是否正確?我兩勞苦工作數十年.財產明細:購得一屋因危老改建明年交屋及民國74年與大伯共同購公婆在三芝墓地.用配偶的名義購買.請問要如何維持兩人自身最大利益?
當事人為63歲配偶74歲之夫妻,無子女。主要財產包含: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3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考量本案當事人無子女,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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