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共有土地停車權之民事糾紛

5層樓公寓式建築,土地5人共有未劃分,1樓住戶提告屋前空地屬於附屬建物平台不準其他用戶停車,對其他住戶提告刑事竊佔和民事損害賠償,刑事已獲不起訴結案,民事是否能提告成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系爭標的:5層樓公寓建築之屋前空地使用權
  • 當事人:1樓住戶(原告)與其他住戶(被告)
  • 爭點:屋前空地是否為1樓專用之附屬建物平台,其他住戶停車是否構成侵權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土地使用權限

  1. 依案情所述,土地為5人共有且未劃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2.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案未見有特別約定。

二、共用部分之認定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2. 本案屋前空地若非登記為1樓之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應屬共用部分,全體所有權人均有使用權。

三、民事侵權責任

  1. 其他住戶停車使用未逾越共有物使用收益權限,應不構成侵權行為。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住戶違反使用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本案未見有違反使用規定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透過住戶會議協商停車空間使用規則
  2. 訂定管理規約明確規範共用部分之使用方式
  3. 可考慮協議將停車空間明確劃分使用權限

肆、結論

考量本案屋前空地應屬共用部分,其他住戶停車使用未逾越共有物使用收益權限,建議1樓住戶不宜提起民事訴訟,應透過住戶會議協商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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