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63歲.配偶74歲.工作數十年購得一屋目前危老改建中.另民國74年與大伯為已逝公婆共同購買在三芝墓地一塊.登記在我配偶名下. 我兩皆無父母子女.聽說若有一方過逝須將一半財產分給對方兄弟姊妹.請問要如何維持我兩自身最大利益?
當事人為63歲配偶與74歲配偶,兩人婚後共同購得:
兩人均無父母子女,擔心一方過世後財產須分配給對方兄弟姊妹,影響生存配偶權益。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本案當事人無子女及父母,若一方過世,依民法第1144條第二款規定,與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夫妻財產制變更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遺囑規劃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遺囑見證人應注意不得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等特定關係人。
特留分限制 依民法第1223條第四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權利分配問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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