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務處要辦校外教學,且總額超過15萬元,依法要走招標流程,但教務處已經自行發包。學校的招標單位是總務處,如果民眾檢舉,總務處會不會受到法律懲處,亦或是由教務處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為學校教務處未經法定採購程序,逕自發包校外教學活動,總金額超過新台幣15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程序,涉及採購權責單位(總務處)與執行單位(教務處)間之法律責任歸屬問題。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本案教務處未經正當程序,應已違反此規定。
教務處責任:
總務處責任:
立即採取措施:
行政究責:
防範措施:
關於教務處未經授權採購行為,應承擔主要行政責任,建議依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考量總務處為學校採購權責單位,如能證明已建立適當內控機制且善盡督導之責,可能不須承擔法律責任。
建議學校應儘速建立完善的採購管理機制,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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