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教學違法發包之行政責任歸屬

學校教務處要辦校外教學,且總額超過15萬元,依法要走招標流程,但教務處已經自行發包。學校的招標單位是總務處,如果民眾檢舉,總務處會不會受到法律懲處,亦或是由教務處承擔法律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學校教務處未經法定採購程序,逕自發包校外教學活動,總金額超過新台幣15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程序,涉及採購權責單位(總務處)與執行單位(教務處)間之法律責任歸屬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採購程序合法性分析

  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符合要件時得採限制性招標
    •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2. 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教務處規避採購程序的行為應屬違法。

二、監辦程序要求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本案教務處未經正當程序,應已違反此規定。

三、責任歸屬分析

  1. 教務處責任:

    • 應負主要違法採購之行政責任
    • 未經授權執行採購行為,違反權責分工原則
  2. 總務處責任:

    • 如已建立完善內控機制並善盡督導義務,可能不須負擔行政責任
    • 若未盡內部控制之責,可能須負擔部分監督不周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措施:

    • 應立即中止違法採購行為
    • 檢討現行採購作業流程
    • 補正必要之採購程序
  2. 行政究責:

    • 釐清教務處越權採購之具體情況
    • 檢討總務處內部控制機制
    • 建立跨處室採購案件標準作業流程
  3. 防範措施:

    • 加強採購法規教育訓練
    • 建立採購預警機制
    • 強化內部控制制度

肆、結論

  1. 關於教務處未經授權採購行為,應承擔主要行政責任,建議依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2. 考量總務處為學校採購權責單位,如能證明已建立適當內控機制且善盡督導之責,可能不須承擔法律責任。

  3. 建議學校應儘速建立完善的採購管理機制,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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