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監護權為共同監護,則雙方各照顧一位小孩; 就裁定內容僅針對會面方式提出抗告,目前抗告尚未有果; 暑假將近我方向相對人提出協議暑假會面事宜(因各別是照顧方也是探視方), 則相對人因個人情緒提出小孩會面均以協議裁定執行,雙方間無其他溝通管道; 實質從原審至今雙方協議小孩事宜均以LINE或FB聊天室,則相對人如今單方表示通訊軟體有權利不作為雙方聯繫方式,除小孩重大事件以手機簡訊聯繫並更註記電話不會接聽; 1、相對人皆以自身情緒掌控,有無違反親職及小孩與我方權利? 2、若我方依舊以LINE聯繫但相對人表示僅接受簡訊,雙方有無違反合作父母? 3、我方提出協商但相對人皆不友善溝通甚至有不友善字眼及稱我方晚上11點傳協商訊息屬於大半夜以打擾生活。 4、我方為主要照顧者,相對人未告知情況下,私下詢問小孩戶外教學可以去陪吃飯一事,雖小孩同意但小孩安全為主要照顧者責任。 若相對人一直無法友善溝通,再抗告會面程序中可以如何主張加以呈報維護我方權利?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相對人應與我方共同行使監護權,其單方面切斷主要溝通管道,應有違反共同行使監護權之義務。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相對人目前的行為模式應有: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相對人未經主要照顧者同意即私下與子女約定活動,應有違反保護義務之虞。
抗告程序中建議主張:
具體作為建議:
考量相對人之行為可能影響子女最佳利益及妨礙監護權之行使,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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