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案件中的親職溝通與會面爭議

裁定監護權為共同監護,則雙方各照顧一位小孩; 就裁定內容僅針對會面方式提出抗告,目前抗告尚未有果; 暑假將近我方向相對人提出協議暑假會面事宜(因各別是照顧方也是探視方), 則相對人因個人情緒提出小孩會面均以協議裁定執行,雙方間無其他溝通管道; 實質從原審至今雙方協議小孩事宜均以LINE或FB聊天室,則相對人如今單方表示通訊軟體有權利不作為雙方聯繫方式,除小孩重大事件以手機簡訊聯繫並更註記電話不會接聽; 1、相對人皆以自身情緒掌控,有無違反親職及小孩與我方權利? 2、若我方依舊以LINE聯繫但相對人表示僅接受簡訊,雙方有無違反合作父母? 3、我方提出協商但相對人皆不友善溝通甚至有不友善字眼及稱我方晚上11點傳協商訊息屬於大半夜以打擾生活。 4、我方為主要照顧者,相對人未告知情況下,私下詢問小孩戶外教學可以去陪吃飯一事,雖小孩同意但小孩安全為主要照顧者責任。 若相對人一直無法友善溝通,再抗告會面程序中可以如何主張加以呈報維護我方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法院裁定雙方共同監護,各自照顧一位小孩
  2. 目前針對會面方式提出抗告中
  3. 雙方就暑假會面事宜協商時產生爭議:
    • 相對人拒絕使用原有LINE/FB聯繫方式
    • 限制僅以簡訊聯繫重大事項且不接聽電話
    • 相對人私下與小孩約定活動未告知主要照顧者
    • 雙方溝通不友善

貳、法律分析

一、共同監護權行使之義務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相對人應與我方共同行使監護權,其單方面切斷主要溝通管道,應有違反共同行使監護權之義務。

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1.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2.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相對人目前的行為模式應有:

  • 可能違反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適當態度
  • 可能構成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義務之行為

三、父母照護義務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相對人未經主要照顧者同意即私下與子女約定活動,應有違反保護義務之虞。

參、處理建議

  1. 抗告程序中建議主張:

    • 提出相對人不當限制溝通管道之具體事證
    • 說明其行為已影響子女最佳利益
    • 請求法院明確規範雙方溝通方式
  2. 具體作為建議:

    • 持續以書面方式記錄雙方互動情形
    • 重大事項可透過存證信函通知
    • 避免於深夜時段進行溝通
    • 建議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聲請法院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方法

肆、結論

考量相對人之行為可能影響子女最佳利益及妨礙監護權之行使,建議:

  1. 在抗告程序中具體指出相對人違反親職合作之行為
  2. 聲請法院明確規範雙方溝通方式及原則
  3. 持續保持理性溝通態度,避免衝突升級
  4. 必要時依法聲請法院裁定變更會面交往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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