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探討台灣是否需要制定「好撒瑪利亞人法」的必要性,主要涉及緊急救助行為的法律保障機制,以及現行法律體系對救助者的保護是否完備。
災害救助體系 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就災害救助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並依審查結果動支災害準備金或調整年度預算支應。
救助經費保障 依同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財源,如有不敷,以中央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或另籌財源支應。」
考量現行法律體系對緊急救助行為的保護機制可能不足,建議制定好撒瑪利亞人法,但應注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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