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廢棄物清除代履行與假扣押爭議

環保局查獲某公司非法棄置高危害性廢棄物。命該公司與場址所有人兼公司負責人清除該廢棄物,惟相對人置之不理,環保局乃委託他公司進行採樣、調查與估算清理費用,擬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代履行費用。 嗣環保局為恐相對人脫產,乃向行政法院聲請於上開採樣、調查、估算費用,以及預估代履行費用範圍內,對相對人所有財產實施假扣押,為行政法院所否准。 請問假扣押處分之適法性如何? 命清除與代為清除之法律性質與合法性? 假扣押之意義與授權依據何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環保局查獲某公司非法棄置高危害性廢棄物,命該公司與場址所有人清除廢棄物未果。環保局委託他公司進行採樣、調查與估算清理費用,擬代為清除並求償。為防止相對人脫產,環保局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遭否准。

貳、法律分析

一、命清除與代為清除之法律性質與合法性

  1. 命清除處分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事業、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廢棄物
  • 本案環保局之命令應屬合法行政處分
  1. 代為清除處分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後段規定,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
  • 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
  • 本案代為清除應符合法定要件

二、假扣押處分之適法性

  1. 假扣押之法源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明定:「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1. 本案假扣押之適法性分析
  • 環保局尚未實際代為清除,代履行費用債權尚未成立
  • 採樣、調查與估算費用雖已支出,但應另循行政執行程序求償
  • 預估之代履行費用不具確定性,不符假扣押要件
  • 行政法院否准假扣押聲請應屬適當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環保局:
  • 先依法完成代為清除程序
  • 確定實際支出費用後,再依法聲請假扣押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得免提供擔保
  1. 其他配套措施:
  • 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主張必要費用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蒐集相對人脫產之具體事證
  • 善用行政執行程序

肆、結論

關於本案假扣押之聲請,考量環保局尚未實際支出代履行費用,債權尚未確定,建議應待代為清除完成後,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聲請假扣押。至於命清除與代為清除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其法律授權依據完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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