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強制隔離權限爭議

因境外某地連續發生 H7N9禽流感導致死亡案例。衛福部疾管署今日表示:公告H7N9列第5類法定傳染病,入境發燒者強制隔離。 某甲返台疑似遭病傳染,自認自行居家隔離即可。疾管署為避免疫情擴大,遂至其居住有十一口家中強制帶走。 請問疾管局強制作為之授權基礎何在、是否該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衛福部疾管署因應H7N9禽流感疫情,將其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後,對自境外返台且疑似感染之某甲,採取強制隔離措施。某甲雖欲自行居家隔離,但因其居住處有十一口之家,疾管署為避免疫情擴大,遂強制將其帶離住所進行隔離。

貳、法律分析

一、疾管署列管H7N9之法源依據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第五類傳染病係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疾管署應已依法將H7N9公告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二、強制隔離措施之法源依據

  1.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主管機關對第五類傳染病病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2. 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3. 依同法第58條第1項第四款規定,主管機關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得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強制隔離之合法性分析

  1. 程序要件:
  • 依第44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
  • 依第45條第2項規定,應提供必要之治療並隨時評估。
  1. 實質要件:
  • 某甲為自感染區入境者
  • 具有疑似感染症狀
  • 居住環境有群聚感染風險(11人同住)

參、處理建議

  1. 對疾管署建議:
  • 應依法製作隔離治療通知書
  • 應依第11條第1項規定,尊重及保障受隔離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
  • 應依第45條第2項規定,隨時評估隔離必要性
  1. 對當事人建議:
  • 配合防疫措施
  • 若有異議可循行政救濟程序主張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某甲自感染區返台且有症狀,加上其居住環境存在群聚感染風險,疾管署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48條及第58條規定所為之強制隔離措施,應具備法律授權基礎。惟執行時應確實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持續評估隔離必要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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