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強制隔離權限爭議

因境外某地連續發生 H7N9禽流感導致死亡案例。衛福部疾管署今日表示:公告H7N9列第5類法定傳染病,入境發燒者強制隔離。 某甲返台疑似遭病傳染,自認自行居家隔離即可。疾管署為避免疫情擴大,遂至其居住有十一口家中強制帶走。 請問疾管局強制作為之授權基礎何在、是否該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衛福部疾管署因應H7N9禽流感疫情,將其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後,對疑似感染者某甲採取強制隔離措施。某甲認為自行居家隔離即可,但因其居住處有11人同住,疾管署為避免疫情擴大而強制將其帶離住所進行隔離。

貳、法律分析

一、強制隔離之法源依據

  1.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3條規定:「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適用本法之規定。」某甲作為疑似感染者應可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2.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發生流行疫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動員所屬各相關機關(構)及人員採行必要之措施」,疾管署應有權採取必要防疫措施。

二、強制隔離之正當性

  1. 公共衛生考量
  • 某甲居住環境有11人同住,具有高度傳染風險
  •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療機構設置隔離病房,較自行居家隔離更能確保防疫效果
  1. 法定程序保障
  •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

參、處理建議

  1. 對疾管署建議:
  • 應確保隔離措施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障當事人權益
  • 依法第20條規定充分準備防護設備
  • 提供適當醫療照護及家屬聯繫管道
  1. 對當事人建議:
  • 配合專業醫療機構進行隔離
  • 若認為權益受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肆、結論

考量本案疾管署之強制隔離措施有傳染病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明確法源依據,且基於防止H7N9疫情擴散之公共衛生目的,其行政處分應屬適法。建議相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應依法第11條規定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提供必要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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