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裝潢合約,逾期罰款的問題 當初合約有訂定每日千分之一的金額~但未提及罰款上限 我們整修工程總價是400萬 合約工程到期日為今年度4/30~但設計師(=工程統包=簽約人)只願意賠償20萬+目前租屋的房租費用 協商結果是如果按照合約罰款他就不做了 我在思考罰金上限的疑問~若當初合約未載明,是否無上限?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本案違約金約定為每日千分之一,此約定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即使合約未明定上限,法院仍有權依職權調整過高之違約金。
依民法第251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若工程已部分完工,違約金應依完工比例酌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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