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園道用地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之可行性問題,主要爭點在於是否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園道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應視實際情況設置。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97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況,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之」。
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契約或依物之性質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
園道用地因其公共使用目的,可能構成「依物之性質不能分割」之情形。
考量園道用地可能涉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特殊性質,建議:
如欲進行分割,應先向主管機關確認分割之可行性,並評估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
若分割將影響園道用地之公共使用功能,應改採分管方式處理。
建議尋求地政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以確保處理方式符合法令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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