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道用地裁判分割爭議

園道用地得否請求裁判分割 有無因為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園道用地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之可行性問題,主要爭點在於是否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

貳、法律分析

一、園道用地之法律性質

  1.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園道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應視實際情況設置。

  2.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97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況,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之」。

二、共有物分割之法律規定

  1. 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契約或依物之性質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

  2. 園道用地因其公共使用目的,可能構成「依物之性質不能分割」之情形。

三、分割限制之考量因素

  1. 使用目的之完整性
  • 園道用地具有供公眾通行及綠化環境之整體功能
  • 分割後應不影響其原定都市計畫功能
  1. 法規限制
  • 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
  • 需考量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確認下列事項:
  • 都市計畫對該園道用地之具體規劃內容
  • 分割後是否影響公共使用功能
  • 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最小分割面積規定
  1. 替代方案:
  • 若無法分割,可考慮採用分管協議
  • 協議內容應明確約定各共有人之使用範圍及方式

肆、結論

考量園道用地可能涉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特殊性質,建議:

  1. 如欲進行分割,應先向主管機關確認分割之可行性,並評估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

  2. 若分割將影響園道用地之公共使用功能,應改採分管方式處理。

  3. 建議尋求地政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以確保處理方式符合法令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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